鍋爐在國民經濟中占有重要地位,其用途主要是為工業生產、人民生活等提供動力和熱源。但是按照國家《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鍋爐使用單位應持安裝資料到政府相關部門辦理《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否則,鍋爐不得擅自使用。
據了解,按鍋爐承受的壓力,鍋爐分為承壓鍋爐和常壓鍋爐,是指利用各種燃料、電或者其它能源,將所盛裝的液體加熱到一定的參數,并承載一定壓力的密閉設備。其范圍規定為容積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壓蒸汽鍋爐;出口水壓大于或者等于 0.1MPa(表壓),且額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 0.1MW的承壓熱水鍋爐;有機熱載體鍋爐。
《條例》規定,鍋爐的制造、安裝、維修、改造均要由取得國家質檢總局頒發的相應許可單位實施。鍋爐的制造、安裝、改造、重大維修過程,必須由經過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檢驗檢測機構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檢驗;未經監督檢驗合格的不得出廠或者交付使用。使用單位對鍋爐進行安裝、維修、改造時,必須請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來完成,施工單位在施工前應將擬進行安裝、維修、改造情況書面告知市質監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處。新安裝的鍋爐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30日內,使用單位應持相關安裝資料到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處辦理使用登記,領取《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未辦理使用登記并領取使用登記證的鍋爐不得擅自使用。
市質監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處負責人告訴記者,在用鍋爐應按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定期檢驗,鍋爐定期檢驗包括外部檢驗、內部檢驗和水壓試驗三種:外部檢驗是指鍋爐在運行狀態下對鍋爐安全狀況進行的檢驗;內部檢驗是指鍋爐在停爐狀態下對鍋爐安全狀況進行的檢驗;水壓試驗是指鍋爐以水為介質,以規定的試驗壓力對鍋爐受壓部件強度和嚴密性進行的檢驗。鍋爐的外部檢驗一般每年進行一次,內部檢驗一般每兩年進行一次,水壓試驗一般每六年進行一次。對于無法進行內部檢驗的鍋爐,應每三年進行一次水壓試驗。只有當內部檢驗、外部檢驗和水壓試驗均在合格有效期內,鍋爐才能投入運行。
該處技術人員稱,鍋爐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范規定使用年限,鍋爐使用單位應及時予以報廢,并應當向原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部門辦理注銷。另外,鍋爐水質不良會使受熱面結垢,大大降低鍋爐傳熱效率,堵塞管子,受熱面金屬過熱損壞,如鼓包、爆管等。另外還會產生金屬腐蝕,減少鍋爐壽命。因此,做好鍋爐水處理工作對鍋爐安全運行有著及其重要的意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