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征求意見稿》強調,能源規劃包括全國綜合能源規劃、全國分領域能源規劃、區域能源規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能源規劃(以下簡稱省級能源規劃)等。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編制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區域能源規劃。區域能源規劃按照中央區域協調發展領導小組有關要求審批,由中央區域協調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或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發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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