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2012年3月28日,本公司收到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調解書》(案號:2011魯商初字第3、12號;2010魯商初字第8、13、14號)。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的規定,現將本案訴訟進展情況公告如下:
一、案件的基本情況及前期披露
當事人:
武漢鍋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武鍋股份”)
山東魏橋鋁電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魏橋鋁電”)
濱州高新鋁電股份有限公司(原鄒平高新鋁電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高新鋁電”)
案件簡介:
2010年7月,武鍋股份收到三份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傳票,魏橋鋁電、高新鋁電以武鍋股份不履行合同違約為由,請求法院裁決武鍋股份違約并解除三份鍋爐供貨合同,雙倍返還定金共計7000余萬元。
自2010年10月起,武鍋股份以魏橋鋁電、高新鋁電拖欠鍋爐供貨合同貨款為由,陸續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五個訴訟,要求魏橋鋁電、高新鋁電支付拖欠的五個合同項下的鍋爐貨款共計約人民幣1.35億元及相應的違約金和利息。上述八個案件的信息請見下表:
審理法院
案號
山東省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0)濱中商初字第23號
(2010)濱中商初字第24號
(2010)濱中商初字第25號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2010)魯商初字第8號
(2010)魯商初字第13號
(2010)魯商初字第14號
(2011)魯商初字第3號
(2011)魯商初字第12號
上述八案的基本情況,本公司已從2010年7月14日起在《證券時報》、《大公報》上陸續進行了披露,公告編號分別為:2010-026; 2010-038 ;2010-046; 2010-047; 2011-006; 2011-026; 2011-033 ;2011-038
二、本案的判決或裁決情況
上述案件經過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在法院的主持下,最終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法院向當事人雙方送達《民事調解書》,主要內容如下:
1、 當事人三方同意解除2006年5月、2007年2月及2007年6月簽訂的三份鍋爐供貨合同;
2、 當事人三方確認魏橋鋁電、高新鋁電向武鍋股份支付人民幣10500.3萬元,其中人民幣5250.15萬元于調解書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余款人民幣5250.15萬元將自2012年4月起分期每月支付人民幣583.35萬元;
3、 作為和解的一部分,在簽收調解書的同時,山東魏橋創業集團有限公司(注:魏橋創業集團與魏橋鋁電屬同一最終實際控制人下的公司)、濱州北海新材料有限公司與武鍋股份新簽一份鍋爐買賣合同訂購四臺亞臨界煤粉鍋爐。當事人三方明確同意,如因魏橋創業集團與濱州新材料有限公司未履行新合同導致合同解除的,魏橋鋁電、高新鋁電應向武鍋股份支付因涉訟5個合同所產生的損失4000萬元;如因武鍋股份未履行新合同導致合同解除的,其應向魏橋鋁電、高新鋁電支付因涉訟5個合同所產生的損失4000萬元;
4、 除上述簽署的合同外,當事人三方同意另行簽署4臺鍋爐供貨合同,具體內容由當事人三方自調解書生效后六個月內另行協商;
5、 當事人三方確認承擔各自的訴訟費用,且除上述條款外,魏橋鋁電、高新鋁電與武鍋股份互不向對方主張違約金、定金或其他損失,上述涉訟五份供貨合同再無其他爭議。
三、簡要說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訴訟仲裁事項
本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在本次公告前無未披露的小額訴訟、仲裁事項及應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訴訟、仲裁事項。
四、本次裁決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影響
本次裁決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影響視公司收款進度情況在定期報告中予以披露。
五、備查文件
1、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調解書》(案號:2011魯商初字第3、12號;2010魯商初字第8、13、14號)。
2、《調解協議》。
武漢鍋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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