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代碼:600475 證券簡稱:華光股份 公告編號:臨2013-015
無錫華光鍋爐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利潤分配實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扣稅前與扣稅后每股現金紅利
1、扣稅前每股派發現金紅利人民幣0.10元,每10股派發現金紅利人民幣1.00元。
2、扣稅后派發現金紅利:自然人股東和證券投資基金每股派發現金紅利人民幣0.095元,每10股派發現金紅利人民幣0.95元;合格境外投資者(“QFII”)股東每股派發現金紅利人民幣0.090元,每10股派發現金紅利人民幣0.90元。
●股權登記日:2013年6月17日
●除息日:2013年6月18日
●現金紅利發放日:2013年6月21日
一、通過分配方案的股東大會屆次和時間
無錫華光鍋爐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已經2013年5月10日召開的2012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股東大會決議刊登在5月11日的上海證券報以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
二、分配方案
(一)發放年度:2012年度
(二)發放范圍:
截止2013年6月17日(股權登記日)下午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記在冊的全體股東。
(三)本次分配以25,600萬股為基數,向全體股東每10股派發現金紅利1.00元(含稅),共計派發股利2,560萬元。
三、實施日期
(一)股權登記日:2013年6月17日
(二)除息日:2013年6月18日
(三)現金紅利發放日:2013年6月21日
四、分派對象
截止2013年6月17日(股權登記日)下午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記在冊的全體股東。
五、分紅實施辦法
(一)現金紅利派發辦法:
1、公司控股股東無錫國聯環保能源集團有限公司的現金紅利由本公司直接發放。
2、除無錫國聯環保能源集團有限公司外的其他股東的現金紅利委托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過其資金清算系統向股權登記日登記在冊、并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各會員單位辦理了指定交易的股東派發。已辦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資者可于紅利發放日在其指定的證券營業部領取現金紅利,未辦妥指定交易的投資者,其紅利暫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辦妥指定交易后再行派發。
(二)現金紅利扣稅辦法:
1、對于A股自然人股東和證券投資基金,根據《關于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號)的有關規定,其股息紅利所得統一暫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實際稅負為5%,由本公司代扣代繳,扣稅后實際每股派發現金紅利0.095元。
個人及證券投資基金在股權登記日后轉讓股票時,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據其持股期限計算實際應納稅額,超過已扣繳稅款的部分,由證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機構從個人資金賬戶中扣收并劃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個工作日內劃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稅款當月的法定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具體實際稅負為:股東的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20%;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10%;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暫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5%。
2、對于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股東,根據《關于中國居民企業向QFII支付股息、紅利、利息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7號)的規定,由本公司按10%的稅率代扣代繳所得稅,扣稅后實際發放現金紅利為每股0.09元。如其認為取得的紅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稅收協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規定在取得紅利后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
3、對于其他機構投資者,本公司將不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由納稅人按稅法規定自行判斷是否應在當地繳納企業所得稅,實際派發現金紅利為每股人民幣0.10元。
六、有關咨詢辦法
咨詢部門:公司辦公室
電話:0510-85215556
傳真:0510-85215605
七、備查文件目錄
無錫華光鍋爐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股東大會決議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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